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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一网通办提升服务水平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9-08-21 | 14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网通办提升服务水平

解读新修订《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2016年12月,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沪食药监法〔2016〕596号),并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两年来,国家和上海市出台了一系列行政许可改革举措,并对市场监管体制进行改革。

  根据上述情况,结合上海市食品经营特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七章(共五十二条)和八个附件,并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原则和重点修订内容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结合上海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中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次数、减现场核查事项的要求,对《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1.实施“一网通办”改革

  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办法》第六条规定:推进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照制作、决定公开、咨询等全流程在线办理,提升服务水平。

  2.减少申请材料

  鉴于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办法》规定,许可新证和延续申请时,只需提供除营业执照以外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部分制度或协议类材料在申请食品许可时无法提供的,申请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3.减少现场核查事项

  《办法》增加“可根据申请材料作出许可决定的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将原规定的可不开展现场核查的新发证事项由原来的一项增加至六项。

  4.减少许可时限

  ❶受理申请至作出许可决定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2个工作日;可以依法延长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6个工作日;

  ❷作出决定至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6个工作日;

  ❸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6个工作日;

  ❹对不进行现场核查的许可新证或变更申请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许可决定;

  ❺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门牌号变更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注销等许可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5.缩短证后监管时限

  以未进行现场核查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监督检查时限,由2个月缩短为30个工作日。

  6.与改革举措和新业态管理衔接

  《办法》规定,国家和上海市在优化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等方面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食品经营者设立的前置配送服务点、自动售货设备放置点等场所的管理要求另行规定;鼓励采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步受理等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