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在校用餐安全 提升学校食品营养健康水平(一)
解读《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新要求,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近日,国家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事关师生身体健康,事关亿万家庭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中央领导多次专门就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做出批示,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新《规定》的出台,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适应新时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重要举措。《规定》确立了学校集中用餐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总体原则,建立了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学校的主要职责,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
二是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学校食品营养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规定》从加强营养健康监测、开展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加强食品营养健康宣传教育、鼓励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等许多方面作出了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三是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教、健全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机制的迫切需要。《规定》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学校在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监管不力、沟通不畅等问题, 在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理念、机制、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与创新,着力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学校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适用范围
新《规定》所称的“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新《规定》明确,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新《规定》管理。此外,对于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新《规定》也明确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实施管理。
三大亮点
新《规定》共8 章64 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学校职责、食堂管理、外购食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责任追究、附则等,有以下亮点:
重视日常监管,建立陪餐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在校用餐的质量,新《规定》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陪餐制度将有助于推动学校领导更加重视学校食品质量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和解决问题,更好地保障学生用餐安全与营养健康。新《规定》同时提出,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各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酌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鼓励家长参与陪餐,有利于家长和社会更好地了解学生用餐情况,减轻不必要的疑虑, 结合实际提出各类改进建议,推动学校集中用餐相关工作良性发展。
结合学校特点,作出特殊规定
针对学校用餐人员相对集中、学生体质较为敏感等特点,结合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原因,对学校作出特殊要求。根据新《规定》,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此外,对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明确禁止其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针对外购食品,明确具体要求
原《规定》仅着眼于对食堂的监管,新《规定》则扩展了监管范围,对于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明确要求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 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同时,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还应当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